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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及財產保全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126 證券簡稱:中材節(jié)能 公告編號:2015-039
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及財產保全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立案受理
l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
l 涉案的金額:投資賠償金人民幣57,292,473.58元,違約金人民幣3000,000元,共計60,292,473.58元,以及訴訟費、保全費等主張權利的費用。
l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如相關款項及賠償費用不能順利追收,將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不利影響。
2015年8月31日,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材節(jié)能”、“原告”)就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東公司”)投資合同糾紛事項,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一中院下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民事裁定書》((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號)。公司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基本案情及進展情況
(一)原告基本情況
原告: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區(qū)京津公路與龍洲道交口西南側北辰大廈3號樓5-9層
法定代表人:張奇
(二)被告基本情況
被告1: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渠縣三匯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呂保華
被告2: 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桂溪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
(三)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1日,公司與川東公司簽訂了《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關于水泥熟料生產線余熱發(fā)電項目投資合同》及《合作約定書》(以下簡稱“《投資合同》”),約定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川東公司取得水泥熟料生產線及余熱發(fā)電項目的政府批準文件且合同經中材節(jié)能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2013年8月30日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對《投資合同》進行補充完善,于2013年9月10日簽訂新版《投資合同》(合同編號:SEC-2013B001),并以此為準執(zhí)行。合同約定:中材節(jié)能采用BOOT方式為川東公司投資建設一條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窯余熱發(fā)電站,運營期間為8年,運營期間內,川東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條件提供廢氣,中材節(jié)能利用所提供廢氣進行發(fā)電并按合同約定價格出售給川東公司使用,運營期滿且雙方履行完畢合同義務后,中材節(jié)能將電站的所有權完整移交給川東公司。合同約定期內川東公司無償提供余熱發(fā)電項目所需的余熱廢氣資源及場地給中材節(jié)能,川東公司負責辦理余熱發(fā)電站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及環(huán)評批復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負責辦理電力接入系統(tǒng)并網(wǎng)的審批、驗收手續(xù),提供給中材節(jié)能管理和實施項目必要的協(xié)助。合同同時約定,合作期內若川東公司經營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線部分停產或全部停產時,構成川東公司違約,中材節(jié)能有權終止本合同,川東公司向中材節(jié)能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人民幣,并按實際投資額的兩倍向中材節(jié)能支付賠償金。
合同簽訂后,公司按計劃組織實施該項目,并于2014年7月初完成余熱發(fā)電站的投資建設并竣工驗收,開始并網(wǎng)發(fā)電。2015年7月21日,川東公司水泥生產線突然停產,至本公告日仍未能恢復生產。在此期間,公司獲知川東公司獨資股東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擬對其進行轉產重組,因此,川東公司合同執(zhí)行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為避免公司投資損失,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川東公司及其股東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以公司名下房產作為擔保。請求:
1、解除原告和川東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簽訂的《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關于水泥熟料生產線余熱發(fā)電項目投資合同》及《合作約定書》;
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金(按照實際投資額的兩倍加上運營成本,扣除實收電費計算)人民幣57,292,473.58元,違約金人民幣3000,000元,共計60,292,473.58元;
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二被告負擔。
(四) 案件進展情況
天津市一中院已就公司與川東公司合同糾紛事項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一中院做出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民事裁定書》((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號)?!睹袷虏枚〞凡枚ㄈ缦拢?/span>
1、查封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擔保的房地產;
2、凍結中鐵二十三局集團川東水泥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05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天津市一中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二、本次訴訟及財產保全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可能的影響
1、因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存在一定不確定性。本次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是公司在合同相對方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強制保全措施,公司不排除將積極采取進一步措施向被告繼續(xù)追收相關款項及賠償費用。
2、川東公司或轉產重組或進入破產程序,仍存在不確定性,不排除在公司提起訴訟后或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追收上述相關款項及賠償費用,將會給公司帶來損失。
3、如上述相關款項及賠償費用形成損失,將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說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公司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及時披露本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備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號)
2、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號)
特此公告。
中材節(jié)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9月24日